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就业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贯彻“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以书记、院长为核心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为:
1、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
2、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收集和管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
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专业就业情况;
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
13、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毕业年级辅导员为就业指导专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2、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六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3、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
第七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八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学院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使用。
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校院两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考核与评价工作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