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理学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护理学院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2、护理学院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违法犯罪事件、交通事故以及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除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3、护理学院安全事故报告范围,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
4、在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评中,对校园内或由护理学院组织的活动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瞒报现象的,将实施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迟报现象的,护理学院必须向教育部门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瞒报、迟报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5、学生到校和放假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护理学院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护理学院学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