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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4日 22:33信息来源:护理学院

 

 

 

一、考核原则:

1、突出预防,消除隐患。 2、重视过程,讲究实效。

3、尊重事实,落实责任。 4、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结合,

二、考核内容: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工作,是指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和护理学院财产安全以及师生治安安全方面的教育防范工作,包括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体育活动安全、课堂教学和活动安全、实验安全等。

三、考核奖惩规定:

1、护理学院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期考核制,考核情况纳入护理学院年终考核。

2、辅导员安全教育工作考核纳入辅导员期末考评。

3、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

1、护理学院实行以院长为护理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各护理学院为直接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

2、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

五、责任追究范围

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护理学院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护理学院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护理学院安全责任事故;

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

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

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

六、责任追究办法

1.三级以下责任事故,由部门根据事发实际情况进行检查与核定。

2.二级以上责任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人员处理,并向教育局做相应报送。

护理学院学工办